一件产品在欧洲伤到了人。制造商在中国,在欧洲没有任何机构。欧洲法律不会让受害者找不到被告:它会指定一个,沿着一份名单往下走,直到找到一个够得着的人。
这条链的顺序
- 欧盟进口商——把货物带进来的那一方。
- 受托代表,如果制造商指定过一位。
- 履约服务提供方——持有并发运库存的仓储或物流运营商。
- 经销商,或在特定情形下的在线平台,当以上各方都无法识别时。
从您客户的角度读这份名单,他的行为就说得通了。您的欧洲进口商,要为一件他没有设计的产品所产生的责任站在第一位。每一条担保条款、每一次索要保险凭证、每一次要求您的技术文件,都出自这一个事实。
这是无过错责任
原告不必证明存在过失。他要证明的是产品有缺陷,且缺陷造成了损害。「一切都做对了」本身不构成抗辩——这正是文件重要的原因:它是让被告得以说明缺陷出在别处的东西。
软件如今也是产品
欧洲制度已被重写,涵盖软件,包括嵌入式软件以及产品所依赖的数字服务。一台因固件而产生危险的联网设备就是有缺陷的产品,而引入该危险的一次更新本身可以构成缺陷。对任何销售联网硬件的出口商来说,这是应当细读的变化。
新文本还延长了迟发损害的追责窗口,并在特定情形下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。它适用于各国转化生效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;此前售出的仍由旧制度管辖。包括法国在内的数个成员国,在本文写作时仍在推进转化——因此「这批货适用哪套规则」的实际答案,取决于它是什么时候发出去的。
欧洲伙伴真正想听到的,不是您的产品很安全。而是:万一出事,您找得到、赔得起、也配合。一份在欧洲有效的产品责任险,加上一位具名联系人,在谈判中的分量超过再多一份检测报告。
到哪里自己去读
官方页面,于2026年10月15日逐一打开核对。规则变动时,跟着变的是这些网址,而不是这篇文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