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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国 / 欧洲

在法国终止既有商业关系:您没有签字却欠下的通知期

法国法把通知义务附着于关系本身,而不是合同。一家您从未与之签署任何文件的经销商,和一家合同允许较短通知期的经销商,都可以要求法院认定应当给予的通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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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通常下得很快,理由也很充分。经销商不再增长,它接了一个竞争产品,您决定改为直销,利润空间不再合算。邮件客客气气地发出,而在法国,这封邮件可能就是整个案件。法国商法把突然终止既有商业关系(rupture brutale)本身规定为一种责任——与您是否违反了合同无关,与是否曾经存在合同也无关。

法国法把什么视为既有商业关系

受保护的不是合同,而是一股足够规律、重大、稳定,使合作方可以合理期待其持续的业务流。长期的连续订单、没有人在意地续期的框架、靠发票和习惯运行多年的分销:这些都算数,没有签署文件并不能成为抗辩——它更接近一个加重情节,因为没有任何东西记录双方可以期待什么。不在其内的,是一次性交易、始终被呈现和理解为试用的关系,或者不规律到无法建立任何期待的业务流。

什么决定您实际应给的通知期

  • 关系的时间长度与稳定性。主要因素,而且是您在最后阶段再也无法影响的因素。长期、规律的关系,要求较长的通知期,而历史订单的算术,在对方的账目中和在您的账目中一样清楚。
  • 合作方的经济依赖。您占其大部分营业额的经销商,比起您只是其目录中一行的经销商,需要长得多的时间来替代您;而您所鼓励形成的依赖,比对方自己选择的依赖分量更重。
  • 它为您所作的投资。专用库存、展厅、招聘、模具、为您的产品取得的认证、围绕您的产品系列培训的团队。专属于您的投资分量很重;通用的投资则轻得多,因为可以转用。
  • 替换该产品所需的时间。技术性或受监管的产品,被合作方自己的客户缓慢上架,替代所需时间比大宗商品更长,通知期随合作方寻找等效产品所需的时间而定。
  • 合同的约定,是下限而不是上限。短于关系所能支撑的合同通知期并不能保护您;法官会把它与应给的通知期比较,并判给差额。更长的约定则确实约束您,这在起草时值得记住。
  • 行业惯例。行业有既定惯例,或行业间协议为这类关系规定了通知期的,会被考虑在内。请了解您所在行业在法国的惯例,而不要从您在别处的经验出发推论。

有效的通知是什么样的

通知必须是书面的、明确的、注明日期的,并发送给正确的法律主体,它自收到之日起算,而不是自决定之日起算。在通知期内,关系按此前存在的条件继续:同样的价格、同样的交货期、同样的品类获取、合作方下单时同样可供的数量。通知发出的同时拒绝订单、拉长交货期、涨价、收窄品类,或悄悄把区域交给继任者,那就不是通知。法院会认为关系在条件变化的那一天就已被破坏,而您以为已经给出的通知将不算数。

获得补偿的范围比多数人担心的要窄,也与他们预期的不同。它不是业务的损失,不是投资本身,也不是客户群的价值:它是合作方在本应给予的通知期内会赚到的利润,减去实际给予的通知期。计算依据是过去的业务流——以缺失期间的毛利计,依据合作方自己的账目重建。这带来一个直白的实际后果:降低风险的办法就是给出通知,因为到那时您唯一还能选择的,是缺失的期间还剩下多少。

为什么这不同于应付商事代理人的补偿

这是针对不同身份的不同规则,把它们混淆会在账上计提错误的准备金。商事代理人——以您的名义、为您的利益进行磋商、有时订立合同的独立中间人——在合同结束时享有受保护的地位:对其所开发客户群的补偿权,原则上即使合同只是到期,也存在,即使您终止合同时它并无过错也存在。这项权利源自欧洲的代理立法,已在每个成员国转化,细节因国而异。突然终止责任则完全是另一回事:法国商法的一般规则,对经销商、供应商、分包商和服务提供者开放,补偿的是缺失的通知期,而不是失去的客户群。

陷阱在于定性而不在于规则。被称为代理人、却买入货物并以自己名义转售的中间人,不是代理人,无论合同标题怎么写。实际上只是以您的名义、按您的价格接单,不持有库存、不承担风险的经销商,可能被视为代理人。而且,如果这段关系多年来性质发生了变化而没有人重写文件,同一段关系可能同时产生两种风险。在终止任何事情之前要先弄清的问题是,这段关系实际上是什么——答案取决于谁采购、谁拥有库存、谁承担未付发票、订单上是谁的名字,而不是文件的标题。

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通知期终止,以及哪些必须落到纸面上

  • 对方足够严重的违约。不付款、严重违反独家约定、仿冒、违反合规或安全义务。严重程度由法官结合整段关系来评估,而不是由您当时判断,而且违约在发生时就已提出的,说服力要强得多。
  • 不可抗力。从严解释,很少是商业困难的答案。市场逆转、成本上涨或您自己集团内部作出的决定,都不是不可抗力。
  • 当时作出的反应。长期被容忍、到最后才援引的缺陷,说服不了任何人:长期容忍被视为接受,合作方会拿出您此后一直在下的订单。
  • 当时写下的正式通知。一封说明发生了什么、何时发生、您要求什么、期限是何时,并附有收讫证明的邮件。习惯比措辞的优雅更重要,而几乎每一份卷宗里缺少的,正是这个习惯。
  • 随事件发生而建立的档案。迟付款、退货、未通过的审核、未答复的投诉、未达成的目标,随发生随收集。在您决定离开的那一周才拼凑起来的档案,其文件夹本身就带着日期,对方会这样说。
  • 有疑问时,无论如何都给出通知。它花费的是您所让出期间的利润。另一种做法花费的是法官认定应给期间的利润,加上诉讼,再加上准备金在您账上挂着的那些年。

在需要之前就把终止写下来,就这个意义而言:经销商开始表现不佳的那一天,开立一份档案,并发出说明此事、附有要求和期限的邮件。然后,当决定到来时,书面通知,如果关系持续了很长时间,给出比合同更长的通知期,并在最后一天之前保持所有条件不变——不挤压配额,不让新经销商开拓该区域,不改价格。通知及其时长,在发出之前请法国律师核对:评估取决于您这段关系特有的事实,而您发出的邮件就是整个案件将围绕的那份文件。

常见问题

我们的合同允许按其规定的通知期终止。这还不够吗?

在法国不够。合同通知期是您义务的下限,而不是上限:法官把合同给予的与关系所需的作比较,并就利润损失的差额作出判决。您可以通过合同延长通知期,并且会被约束,但您不能把义务降到关系所能支撑的水平以下,旨在做到这一点的条款,在这方面会被直接排除适用。实际结论违反直觉但可靠:当一段关系已经持续很长时间,最安全的终止方式是给出比合同要求更长的通知,因为额外期间的成本是事先已知的,而诉讼成本不是。请法国律师依据您的实际数字评估通知期的长度。

如果我们公司在中国,只有经销商在法国,这对我们适用吗?

很有可能适用,答案并不取决于您在哪里设立。法国法院是否受理案件,取决于管辖条款及适用于它的规则;法国法是否适用,取决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和规则的性质,因为有些规则无论双方选择了什么法律都适用,原因是它们保护的是市场的运行。外国供应商已被认定在这一理由下承担责任。对中国公司有用的解读是:一家产生实际营业额的法国经销商,就是一个法国风险敞口,而您在签约时接受的条款,决定的是讨论在哪里进行,而不是义务是否存在。如果您的合同把争议送交仲裁,改变的是争议解决的场所而不是规则,这一点值得就您的具体措辞与律师确认。

如果我们不终止,只是不再下订单呢?

这是结局最糟的版本。一段关系可以在事实上而不仅仅是法律上被突然终止:订单急剧下降、拒绝供货、使条件无法履行、撤回品类或缩减区域,都被视为部分或全部中断,起算时间是行为开始的那天,而不是您最后落笔的那天。部分中断以同样方式补偿,依据消失的那部分业务流。您还会失去正式通知给您的唯一一样东西,即一份清晰的、注明日期的、有文件记录的、出于所述理由作出的决定。如果您想退出,就书面说明,给出通知,并在整个通知期内保持条件不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