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中国销售团队的做法是:建一份名单,导入工具,群发给所有人。这在国内行得通。在欧洲,同样的动作会同时撞上两套规则。第一套是通用数据法规:采购经理的姓名、职位和工作地址都属于个人数据。第二套管的是以电子方式发送营销信息这一行为。第一套是欧盟层面的规则,各地适用方式大体一致;第二套要转化为各国国内法,各国的分歧正出在这里。
两层规则,而不是一层
数据法规要求您在使用他人数据之前具备合法的法律依据。对开发信而言,现实可行的依据有两个:同意,或正当利益(legitimate interest)。电子通信规则随后又叠加了自己的一层。对个人,它要求发送营销邮件前须事先取得同意,只对已经向您购买过、并被推荐类似产品的人留有一个狭窄的例外。对公司,它把选择权留给各成员国。因此,一封邮件可能通过了第一层,却在收件人所在国违反第二层。
正当利益:它是什么,不是什么
它是一项依据,不是漏洞。要援引它,您必须能够写明三件事:目的;为实现该目的为何有必要发这封邮件;以及为何收件人的利益并不高于您的利益。检验标准是当事人可以合理预期什么。经销商的采购经理收到与其采购领域相关的产品报价,这在预期之内;同一个人收到毫不相干的报价,则不在预期之内。请把这套理由写成一份简短的书面评估。另有一项权利不设权衡测试: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反对直接营销,一旦反对,您就必须停止。
- 与职务相关。报价涉及此人负责采购或决策的内容。只按行业分类的名单不够,要按职能分类。
- 您是谁。公司名称、邮寄地址;如果公司设立在欧盟以外,还要写明其在欧盟境内的代表。收件人不应该为了找到发件人而四处搜索。
- 地址从哪里获得。当事人有权知道来源。请写在邮件里,或在被问及时能立即说明。
- 一步完成的退订。一个链接或一次回复即可,无需登录,无需填表,也不要「请告诉我们原因」。离开比加入更难,这封邮件本身就已经是问题。
- 真正维护的退订名单。所有反对意见都记录在同一处,每次发送前都核对,包括通过回复或电话提出的。
- 不伪装发件人,不使用误导性主题。「发件人」一栏里是真实公司的真实人员,主题如实说明邮件内容。
同一封邮件,不同的国家
两个例子足以说明各国规则相距多远,第三行代表其余所有国家。它们描述的是大致做法,而非保证,各国的指引也会变化:请在第一次发送之前查清您要写信的那个国家,而不是等到收到第一次投诉之后。
| 国家 | 对企业邮箱发送邮件的总体做法 | 对您意味着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法国 | 如果报价与当事人的职能相关、当事人已被告知、并且能够方便地反对,则向工作地址开展营销无需事先同意。 | 可行,前提是名单有针对性、告知清楚、退订有效。 |
| 德国 | 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很严格:广告邮件一般需要事先明确同意,向企业发送也不例外。 | 开发信风险很高。请通过其他方式建立联系:展会、引荐、对方主动提出的请求。 |
| 其他成员国 | 有的国家对所有人采用同意模式,有的区分公司与个人,个体经营者往往被视同个人。 | 把某个国家加入名单之前,先逐一查明。不要从邻国推断答案。 |
购买、抓取或继承来的名单
名单供应商在发票上写「合规」,并没有把责任转走。给当事人写信的是您,所以依据和来源由您负责。从公司网站上收集的地址,发布的目的是就该公司的业务与其联系,不是用来支撑营销活动。在展会上扫描的胸牌,是为了随后的交流而提供的。交谈后递出的名片,支持就那次交谈进行跟进,不一定支持发送订阅通讯。而个体经营者或极小企业的地址,往往是最严格意义上的个人数据。联系人来源不清楚的,就不要放进名单。
面向中国发件人的实用设置
- 先选定国家,依据上表和当地指引。从规则允许主动联系的国家开始,其他国家改用其他渠道。
- 为您瞄准的每个客群写一份正当利益评估,一页即可:目的、必要性、权衡。写不出来,说明这个客群还没有准备好。
- 按职能分组,并针对职能撰写。每个角色一封邮件,胜过整份名单一封邮件,这也正是评估中所写的您的做法。
- 在页脚用收件人的语言写明身份、邮寄地址、代表、地址来源和退订方式。
- 把退订名单放在任何单一发送工具之外,每次发送前核对。反对意见一到就处理。
- 从您自己拥有的域名发送,配置好发件人认证记录,使用具名人员的邮箱。保留发送记录:发了什么,发给谁,依据什么。
第一次发送之前,先写好这句话:如果收件人回复「你们是从哪里得到我的地址的?」,您会怎么说。如果答案不能用一句清楚的话说出来,而且您不愿意向主管机构原样重复,这份名单就还没有准备好。也请问一问,邮件是否真的适合作为第一次接触。展会、共同联系人的引荐,或对一项他们提出的请求的回复,都能给您一个没人需要争辩的依据。